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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年08月30日 11:16  发布人:  浏览量: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陕教位办〔20147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校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以下简称“示范工作站”)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示范工作站是对申报单位已建成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站或基地的择优遴选,由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联合国有或民营企业、科研院所、医院等国家与省部级事业单位、其他高校共同申报。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为进站单位,国有或民营企业、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他高校为设站单位。要求设站、进站单位已具备3年以上的合作科研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经历,取得显著成效,并符合《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4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对象与条件。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申报“示范工作站”程序如下:

1.学科申报,学院初审。各学院符合进站条件的学科(组)联合相关设站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包括《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建设申报表》(见附件1或附件2)、《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项目合作协议(样本)》(见附件3)。并提交到本学院进行初审。

2.专家审核,学校推荐。学院将符合申报资格且填写规范的申报材料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设站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择优推荐意见,经学校审定后统一将择优推荐的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具体推荐指标等待上级另行通知)。

3.省厅评审,遴选择优。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示范工作站”进行集中评审与择优遴选。

4.结果公示,批准授牌。择优遴选 “示范工作站”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学位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人社厅、省国资委审定批准并授牌。

三、相关要求

各学院、附属医院应充分认识申报建立“示范工作站”的重要性,安排专人负责,积极与相关企业联系,认真做好“示范工作站”申报材料撰写准备工作,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和严谨性,申报材料于2014912日前装订成册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管理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

1.《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表》(见附件1或附件2)一式6份。其中,附件1适用于高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情况,附件2适用于高校与高校联合申报情况。

2.《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项目合作协议(样本)》(见附件3)一式6份。

3.《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3份。

提交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相关附件不随文印发,请在研究生处网站上下载。

 

附件:

1.《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表(适用于高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

2.《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表(适用于高校与高校联合申报)》

3.《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项目合作协议(样本)》

4.《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汇总表》

5.《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处

                                        2014830

 

附件2《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表(适用于高校与高校联合申报)》.doc   下载次数:
附件3《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项目合作协议(样本)》.doc   下载次数:
附件4《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汇总表》.doc   下载次数:
附件5《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doc   下载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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