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在实践中树立知识报国、服务人民的志向,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研究生面向社会、面向基层,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通过教学实践活动使学术学位研究生了解高等教育与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掌握教学的基本技能。教学实践活动可以采取讲课、辅导、批改作业、指导本科生的实验和毕业论文等形式。
第三条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术学位研究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可以采取深入社会基层从事与所学专业相近的知识培训、技术指导、科技咨询、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调查研究等形式。
第四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规定并认真考核,考核合格取得1个学分。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培养单位和导师组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在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我校研究生提供长期、稳定、规范的专业实践基地。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基地应以满足专业实践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建设,坚持“责权明晰、互惠共赢,动态管理、相对稳定”的原则,采取“学校指导、院系建设”的管理模式。各培养单位必须建立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能够满足专业实践需求的实践基地。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践(在职学习研究生不少于两个月),专业实践环节总学分一般不得低于8个学分(在职学习研究生不低于2个学分)。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必须是面向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实际工作,应注重实践能力、综合能力、职业素养以及创业精神的培养。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应遵循“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1. 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学生进入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2. 由导师结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3. 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意向,经培养单位同意,可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实践。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考核
1. 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前,应在导师组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计划,提交《4001百老汇会员登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
2. 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应撰写实践记录,记录实践的过程、体会和启示等,要培养收集资料、积累经验的习惯。
3. 专业实践结束时,研究生须提交《4001百老汇会员登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手册》以及相应的专业实践成果。
4. 专业实践考核由研究生自评、专业实践导师及实践单位的评价、校内导师的评价等三个部分构成。培养单位根据上述三个部分的评价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考核。专业实践成绩的评定采用等级评定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评定结果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